一、基本概念
1.又可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銷售稅/奢侈稅。
2.立法目的:針對短期買賣非自住不動產課稅。
3.免稅原則:合理、常態或非自願性者免稅。
4.課稅時機:銷售時點。
5.持有期間:謄本登記日至私契簽約日。
6.依實際成交價格課稅,採事後申報制。
二、課徵範圍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三、免稅規定
1.一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2.短期二屋:符合一屋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一屋規定者。
3.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4.另八款免稅條件如下:
(1)銷售予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2)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3)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4)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5)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6)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份者。
(7)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8)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四、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1.銷售價為實際成交價(公司須含營業稅)
2.持有一年內稅率為15%,持有一年至二年為10%。
五、稽徵程序
1.訂立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內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2.檢附繳納收據、買賣契約書及其關文件向納稅義務人(賣方)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六、罰則
1.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補徵稅款+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2.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人頭):補徵稅款_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追溯時間長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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