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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勞工首次購屋貸款

房東:阿男
發表時間:2007-07-24


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業務放寬變革相關事宜 【轉載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09/24新聞】



  為落實勞工福利政策,協助勞工解決居住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多年來均積極規劃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九十三年本貸款擬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四日止受理勞工申請,有關本年研議放寬變革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放寬申貸資格條件部分:



『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貸資格原係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三年」之一般產職業勞工或投有勞工保險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為限。為擴大受益對象,本年「一般產職業勞工」勞保累計年資將由三年放寬為「一年」,估算將有七十七萬四千人可因此受益,至實際提出申貸者預估應在七千至八千戶之譜。



二、有關申請書表販售案:



查歷年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請書表』均係委託郵局代為發售,本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申請書表擬改採免費索取方式提供,另配合e化政府,擬於本會及直轄市政府網站開放勞工免費上網下載。至提供勞工免費索取之通路,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貸銀行、房屋仲介及便利超商等單位提供服務,全省計約四千餘個據點。



三、有關當面受理期間部分:



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受理審查業務,歷年均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地點當面受理勞工申請,受理期間為期十一天,例假日照常受理。為提高政府服務效能,避免有意申請者向隅,本年計畫延長受理期間為三週,每週一至週六受理,週日休息,受理期間計達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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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作業注意事項 【轉載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10/20新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勞工申辦本貸款及各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作業部分:



受理申請作業:

本會辦理公告,並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本會通知後應辦理公告,並轉知轄區內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

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對於所屬勞工(會員)申請本貸款應予必要之協助,並得以團體方式申請。

申請勞工逕向工作(職業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勞工保險局應派員於直轄市及各縣市受理現場,負責查核勞保資料檔,並核填申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審查、財稅查詢及核定作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受理期限內,應設置專門櫃檯當面接受勞工個人或團體申請,並逐案審核。

初審合格之案件,由審查人員會同蓋章並指定專人將資料鍵入電腦,並應校對確認電腦檔無誤。

初審合格之案件,審查人員應在審查表內回執聯加蓋初審合格戳記,交還勞工存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受理勞工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並鍵檔後送本會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

本會完成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並經勾稽是否有重複申請者後,將勞工資料檔製成批次檔,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檔資料。

本會在完成財稅查詢作業後,應將「查有重複申請」及「查房屋稅籍編號資料有誤」之申請戶送交直 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比對更正作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比對更正作業後,應將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復知本會。

本會就全國電腦檔逐一審定申請勞工獲得之點數及排列之序號後,將「評點結果通知單」以掛號寄發個別申請人。

本會應將正、備取戶資料逕送各受理單位及銀行,各單位應以「機密文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分送依下列情形辦理:

「無自有住宅者」及「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但非在本會委託銀行辦理貸款者」資料逕送各銀行。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並已在本會委託銀行辦有住宅貸款者」,資料逕送其原貸銀行。



核定戶辦理貸款及展延作業部分:

核定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作業或展延作業:

辦理貸款作業:

辦理貸款期限:

正、備取戶經財稅查詢符合「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辦妥貸款:

正取戶:

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逾期取消貸款資格,由備 取戶依序遞補。



備取戶: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前視剩餘戶數依序通知遞補,獲遞補者應於六個月內辦妥貸款,逾期未辦妥者,由後續備取戶依序遞補,遞補作業每六個月辦理一次,至配額屆滿或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止。 所稱辦妥貸款係指銀行完成撥款作業。



辦理貸款應附證件:

評點結果通知單正本。

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土地如非自有,應加送註明使用期限高於貸款期間二年及同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 權,且將來移轉時得繼續使用之同意書。

貸款期限獲准展延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函。

備取戶應檢具主管機關遞補通知函。



貸款戶得以夫妻任一方名義建購住宅,有關新貸戶及轉貸戶均須以勞工本人名義辦理勞工住宅貸款,並簽訂本貸款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



貸款戶應於銀行查估核定金額並簽妥本貸款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後,辦理下列手續,以憑核撥貸款:

辦理抵押權登記:

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並將下列資料送銀行查驗: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已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全部)各一份。



辦理投保火險及地震險:

自行或委託銀行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及地震險(火險、地震險投保金額及期間依各銀行規定辦理), 並將保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交銀行保管,保費由貸款戶負擔。



辦理展延作業:

核定戶購置預售屋、成屋或自備土地興建住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妥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在期限屆滿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

(一)購買預售屋:

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明、建造執照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得依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再予延長一年(至九十七年二月底止)。

(二)購置成屋:

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明、買賣標的之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 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貸款截止日後三個月。

(三)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造執照影本,展延期限不得

超過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 逾期未依規定提出展延之申請,即視同放棄本貸款資格。





貸款戶原設定抵押之房地,如非自住使用或將產權移轉第三人,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及承貸銀行,並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



承貸銀行作業部分:

銀行應視貸款戶辦理貸款之期限,並依前開參之一之(二)規定審核應檢附之文件,經核符合規定者始得收件。

銀行依規定受理勞工貸款案件,如未能依限完成撥款事宜,應由該銀行於規定期限前代貸款戶檢附展延應 附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展延之申請。

貸款戶如因購住宅支付價款之需要,可會同房屋出售人至本會委託銀行,就核定貸款金額簽具委託書,委 請該銀行在貸款手續辦妥後,將貸款撥交房屋出售人帳戶,其已簽具委託書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此項委 託。

銀行應依本會建置之「勞工住宅貸款核貸管理資訊系統」,辦理貸款戶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之鍵檔事宜,並將異動檔每日彙送本會,俾利政府精確核算撥補息經費,有效稽查逾放、法拍等管制作業。

本會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前將已貸戶資料分類函送各受理單位,俾利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前進行備取戶遞補作業。

銀行各經辦分行應熟知本貸款相關規定,受理核定戶洽辦貸款時,應以主動熱忱之精神,提供親切周詳之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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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建購住宅貸款申請資格條件 【轉載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10/20新聞】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

之(一)之1及2規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

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後,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

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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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什麼證件



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表。



  (二)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



  (三)切結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



   (六)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



主建物(房屋)及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停車位)之建物、



土地登記簿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



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額證明書。



申請戶另有符合一定標準以下之房屋座落紀錄者,須檢附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



書,於申請時提出申報。



  (七)勞工本人或家庭成員中另有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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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住宅貸款評點制度



即申請勞工視其家庭類別,依「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評點標準表」(詳見申請書)所訂「勞保累計年資」

、「勞工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家庭眷口數」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等五項評點規

定予以審核計點,並依評點結果排序以決定本貸款之輔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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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住宅貸款評點的項目及配分權重規定



(一)勞工保險年資佔25%



年資累計滿1年者1點;未滿1年部份,滿1個月0.1點,滿10個月以1點計,最高以25點計。



(二)勞工家庭年所得佔30%



1.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所有家庭成員之身分證號送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加總每一眷屬之各

類所得後為「家庭年所得總額」,由本會計點。



2.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應另附任職機關開具「

年所得證明文件」,以加計其「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詳實申報經查出者,一律取消資格,並應負切

結不實法律責任。



(三)住宅狀況佔25%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房屋檔,申請戶內所有成員均應無房屋座落紀錄;或僅由本

人(或配偶)在二年內首次購得一戶住宅,並依家庭類別予以計點。



(四)家庭眷口數佔12%



依申請勞工之家庭類別核定人數後計點,每一人(本人不計)得二點,最高十二點。



(五)「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佔8%



◎勞工本人為「身心障礙勞工」、「原住民勞工」或「單親勞工」,加計5點。



◎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一人加計1點,最高加計3點。 TOP







勞工住宅貸款可否與各行庫辦理之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搭配辦理?



(一)勞工保險年資佔25%



年資累計滿1年者1點;未滿1年部份,滿1個月0.1點,滿10個月以1點計,最高以25點計。



(二)勞工家庭年所得佔30%



1.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所有家庭成員之身分證號送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加總每一眷屬之各

類所得後為「家庭年所得總額」,由本會計點。



2.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應另附任職機關開具「

年所得證明文件」,以加計其「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詳實申報經查出者,一律取消資格,並應負切

結不實法律責任。



(三)住宅狀況佔25%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房屋檔,申請戶內所有成員均應無房屋座落紀錄;或僅由本

人(或配偶)在二年內首次購得一戶住宅,並依家庭類別予以計點。



(四)家庭眷口數佔12%



依申請勞工之家庭類別核定人數後計點,每一人(本人不計)得二點,最高十二點。



(五)「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佔8%



◎勞工本人為「身心障礙勞工」、「原住民勞工」或「單親勞工」,加計5點。



◎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一人加計1點,最高加計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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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樓住戶:圓堂讚
    發表時間:2011-12-28

    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底截止???
    啊娘威呀~~~~我的媽~~~~~~~~我...遲了4年!!!!!!!



     共 1 人回應  選擇頁數 【第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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