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本名詞解釋
為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就每棟建物所編之號碼。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建號,其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一段建號為五位數,特別建物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以表棟次。
基地段名(號)~
描述建築改良物所座落宗地之資料,記錄建物基地座落之段(小段)號。
基地地號~
描述建築改良物所在宗地之資料,記錄建物基地座落之地號。有母、子號之分。
建物總面積~
描述建物所含蓋的總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六位,小數二位。
建物門牌~
說明建築改良物所在位置的住址,即所處之縣市、鄉鎮、街路、巷弄及號數等,不含里、鄰。建物門牌係由民政單位編定,地政單位依使用執照之資料記載。
建物主要用途~
記錄登記之建物的主要用途,如住家用、商業用、工業用等。
主要建材~
說明建物之主體構造材料,如鋼鐵、石造、木造等。
建物棟(層)數~
為建築改良物之計數單位。建物層數以建物地上層數計算之。
層次或附屬建物用途~
說明建物分層或附屬建物的用途,如一層、二層、三層,及陽台、防空避難室、水塔等。
層次或附屬建物面積~
表示建物分層或附屬建物所含蓋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五位,小數二位。
建物完成日期~
說明登記之建物,建築完成的日期。
其他登記事項類別(建物標示)~
記錄建物標示變更、設定等基本資料以外的其他備註事項,如一些特別約定事宜等。
其他登記事項內容(建物標示)~
記錄建物標示變更、設定等基本資料以外的其他備註事項。如一些特別約定事宜等。此資料項即描述其事項內容。
建物所有權資料~
建物所有權者,乃所有權人得全面支配其建物而具有彈性及永久性之權利。此資料內記載建物所有權人之身份、登記情況、權利範圍及權利移轉情形等資料。
登記次序(建物登記)~
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申請,地政事務所即接受申請,依規定程序予以收件,依配件、審查後,登錄先後之次序。
登記原因(建物登記)~
此資料記錄建物權利得喪、變更登記之原因,如建物所有權之設定、移轉及變更等原因。
登記日期(建物登記)~
此資料說明建物權利移轉、得喪及變更之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建物登記)~
此資料說明建築物權利移轉、得喪或變更原因發生之日期。
權利範圍類別(建物所有權)~
所謂權利範圍係指權利人其建物所有權之權利範圍,其類別可為單獨所有(如全部),或為分別共有(如持分額二分之一),或為公同共有(如二分之一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建物所有權)~
描述建物登記之所有權持分比率,若部分擁有,須註明應有部分的幾分之幾。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以權利為分母、權利範圍為分子描述。
建物所有權權狀~
建物所有權狀為建物所有權人之產權憑證。
其他登記事項類別(建物所有權)~
記錄建築物權利登記基本資料以外的其他備註事項。如一些特別約定事宜等。
其他登記事項內容(建物所有權)~
記錄建築物權利登記基本資料以外的其他備註事項。如一些特別約定事宜等。此資料項即描述其事項內容。
他項權利資料~
此資料描述關於土地或建物之他項權利資料,如抵押、設定地上權等。包含土地他項權利及建物他項權利等資料。
設定權利範圍類別(建物他項權利)~
所謂設定權利範圍係指義務人設定其建物他項權利之權利範圍,其類別可為單獨所有(如全部)、或為分別共有(如持分額二分之一)、或為公同共有(如二分之一公同共有),詳見權利範圍類別代碼表。
設定權利範圍(建物他項權利)~
所謂設定權利範圍係指義務人設定建物他項權利之權利範圍,若部分擁有,則記錄其持分比率。
設定權利範圍面積(建物他項權利)~
指義務人設定其標的物建物他項權利之權利範圍面積。
建物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建物他項權利人之產權憑證。證明書中記載繕發年期,以利辨別。本項資料包括證明書繕發之年期與字號。
權利價值(建物他項權利)~
建物他項權利所設定的價值。
利息~
抵押權是以不動產之交換價值供債權之擔保為目的,利息即由債權所生之孳息,此項利息係指"約定利息"而言。
共同擔保年期(建物他項權利)~
建物他項權利人以不動產之交換價值供債權之擔保,若提供擔保之標的物不只一樣,此稱為共同擔保。此資料記錄合約成立年期。
共同擔保字號(建物他項權利)~
建物他項權利人以不動產之交換價值供債權之擔保,若提供擔保字號之標的物不只一樣,稱為共同擔保。地政事務所受理此種案件之收件字號。
其他登記事項內容(建物他項權利)~
記錄建物他項權利登記基本資料以外的其他備註事項。如一些特別約定事宜等。此資料項即描述其事項內容。
債權範圍類別~
所謂債權範圍係指債權額之權利範圍,類別如全部、連帶債權等。
債權權利範圍~
所謂債權範圍係指債權額之權利範圍,如債權人僅為一人時,其債權範圍應為「全部」;如債權人有兩人以上時,其債權範圍應分別為出借額占總債權額之比例,即應有部分。
存續期間類別~
存續期間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合意所定之交易期間,類別如不定期限、無限期等。
存續期間起始日期~
存續期間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合意所定之交易期間,此資料即記載其起始日期。
存續期間終止日期~
存續期間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合意所定之交易期間,此資料即記載其終止日期。
清償日期~
敘述債務應為償還之日期。
遲延利息類別~
遲延利息指金錢債務履行延遲時,債權人所得請求之法定利息(民法二三三條)而言。此項利息實則為損害賠償之一種。類別如年息、月息、依照契約約定等。
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指金錢債務履行延遲時,債權人所得請求之法定利息(民法二三三條)而言。此項利息實則為損害賠償之一種。
違約金~
對於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如約定有違約金時,無論其性質如何(懲罰性違約金,抑為損害賠償額),倘於抵押權登記時已登記,則必須列入擔保範圍。
設定義務人姓名~
義務者,謂法律上應受一定行為或不作為之約束,即不問自己意思如何,不得不履行之。因登記結果喪失權利或加上負擔者,稱為義務人;如抵押物提供人姓名。
債務人姓名~
債者,特定人與特定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易言之,債之關係為人與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若土地或建物被用來進行抵押或借貸,其貸款者的姓名即是債務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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